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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主题
求助
来信时间
2025-06-10
来信内容
请问业主能否在住宅小区的自家院子养殖家禽?相关规定的文号是多少?如果不允许向那个单位投诉?谢谢!
回复单位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时间
2025-06-11
回复内容
您好!
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收悉,经过认真研究,并查阅相关法律文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您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反映。
附件:
1.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2.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