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项目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1-4级,如何享受待遇?可否一次性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11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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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项目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按月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经本人申请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选择的时间应是享受伤残津贴的初始时间,同时应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次性赔偿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医疗费等。一次性赔偿标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至16倍,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16倍,二级伤残为14倍,三级伤残为12倍,四级伤残为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