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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10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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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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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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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十五条。 办事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为合法用人主体的其他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二、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份) 承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396-2834885 0396-283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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