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10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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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实现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命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规定: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请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或另作安排,暂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应说明理由及留任的时间,并报任免机关批准。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后,被聘任做咨询、顾问工作,担任荣誉职务或民间社会团体职务的,也就应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列入在职人员编制。 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薪﹝2011﹞10号)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省管干部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或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下同),都应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等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退休手续。高级专家符合国家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提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退休时间,延聘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退休手续。建立办理退休手续预排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行排查,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册。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人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确需进行认定的,严格按有关政策和程序提前进行认定。确保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