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09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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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