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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工伤认定的情形和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09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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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1:09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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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用人单位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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