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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计算?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08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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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7 11:08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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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不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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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计算?
发布日期:2024-07-17 11:08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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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不收取利息。
答: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不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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