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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职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

2024-07-17 11:08

信息来源: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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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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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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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6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办事条件 :本市辖区内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限)满,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 :一、规范填写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在办事窗口现场提供);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患职业病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拟留件)或《工伤证》(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三、被鉴定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留件,或派出所证明原件一份拟留件); 2.申请复查鉴定时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单位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拟留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拟留件)、上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当前伤情的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3.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留件,或派出所证明原件一份拟留件)及当前病情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4.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需提交介绍信(原件拟留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拟留件)等。 收费依据及标准 :伤残鉴定费300元每人每次,依据豫计收费(2003)139号 承办机构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咨询电话:0396-2834885 0396-283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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