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7-17 12:32
信息来源:
平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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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03月0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