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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24-07-17 12:32
信息来源:
平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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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2:32
信息来源:
平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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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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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4-07-17 12:32
来源:平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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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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