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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4-07-17 13:23

信息来源:

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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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我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应按其第八条规定,条例第十六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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