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依据《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改委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主办单位: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路56号 邮编:4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