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建设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2、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4、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后,将按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实际行政处罚金额,奖金500元至5000元不等, 对因举报人及时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经认定,奖励标准可适当予以提高,但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生态环境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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