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标准
根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23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表; 二、烈属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8626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38920元; 四、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抗日战争入伍的每人每年241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2358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450元; 六、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 九、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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