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低保认定和退出程序
凡持有我市城乡户口、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人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程序为:1、低保审核,由乡政府与10个工作日内完成。2、低保评议和公示,由乡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评议。出具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低保审批,由县级政府负责审批低保,自接到乡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由乡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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