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政策是什么,该如何办理?
答:一、申请、发放流程: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一)本人或家属申请。(二)社区(村委)受理核实。(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上报。(四)县(区)民政局审批发放。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二、准备的材料: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特困供养对象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由社区(村委)工作人员预约上门办理。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人逐月发放。三、发放方式: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社保及其他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方法,以最大限度方便服务老年人为原则,整合老年人银行账号信息,协调金融机构,统一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账户,采取一人一卡,打卡发放,每月25日前由县(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打卡注明“高龄津贴”字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社区(村委)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四、变更:80岁以上老人在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提出变更发放津贴标准,填报《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社区(村委)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五、终止: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月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确认返回,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从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县(区)民政局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六、发放标准: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高龄津贴,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高龄津贴。
民政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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