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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