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是什么?
(一)违法行为:取水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二)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四)执法内容: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六)法律救助:
1.行政复议:执法主体的同级人民政府;执法主体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诉讼:执法主体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水利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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