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是什么?
(一)违法行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二)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四)执法内容: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法律救助:
1.行政复议:执法主体的同级人民政府;执法主体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诉讼:执法主体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对外联系电话:0396-2690676,0396-2690653
水利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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