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平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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