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⑶抵押登记
实施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40号)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理环节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原土地证原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土地权属登记档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8961508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396-8922956
受理地点:正阳县西城区江国大道南侧、文化路东侧
正阳县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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