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
实施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服务电话:8922176投诉机构:正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投诉电话:8922443
受理地点:正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正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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