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丢失,如何开具学历证明?
 
由个人申请,到原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书,按照“谁验印,谁审核”的原则,由原毕业学校有关负责同志到省教育厅或原办理毕业证验印的省辖市(县)教育局加盖“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毕业学校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学校开具学历证明书,在学历证明书上予以注明。
所需材料:(1)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省市招办/学籍管理部门公章;(2)由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原件(学历证明书格式见附件)。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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