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实施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办理环节
受案: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案。
调查: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告知: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执行: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110
投诉机构:正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0396-2134119
受理地点:正阳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
正阳县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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