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哪些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门规定
(1)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还应包括如下内容:危险废物成分分析记录;新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单位内部检查相关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等。
(3)危险废物移入我省境内进行处置、利用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4)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制度
,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执行台账、季报、年报制度,每季度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报表,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每批(次)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十日内,将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报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当经营过程发生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生态环境局
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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