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测评)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流程指南(冠名:新蔡县XX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冠名:新蔡县XX公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新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不涉及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网办
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通办范围
全县
数量限制
不限制
四办标志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0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网上支付
否
行使内容
公司设立登记
权限划分
无
;
扩展信息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统一受理式
是否投资事项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实体大厅
是
个人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设立变更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
面向自然人的事件分类(人生事件)
创业
法人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面向法人的特定对象分类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
面向自然人的特定人群分类
高校毕业生、人才
面向法人的经营活动分类
开办企业
办理地址
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开元大道与仁和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B楼南厅企业开办专区
窗口描述
无
交通指引
乘坐
1
路、3
路、11路公交车至新蔡县市民之家站下车
系统名称
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
地图坐标
无
办理系统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37828
短号:0396-12345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开元大道与仁和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B楼南厅开办企业专区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
一、固话投诉:0396-5922129
短号:0396-12345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
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
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编码信息
实施主体编码
411729000000038
实施编码
TE411729SCJD00000A4000131003000
地方实施编码
SCJD00000XK56637021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411729SCJD00000A400013100300021
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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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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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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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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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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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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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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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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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无
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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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所使用证明可告知承诺,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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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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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
上传电子文件、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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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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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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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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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库最新更新时间为2024年2月,以部门实际执行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