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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市科技局 来源:时间:2024年06月03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4-00676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0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创新科技管理组织模式,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发〔2022〕7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驻政办〔2022〕5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通过公开征集“一流课题”和“一流成果”,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挂帅的方式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主要围绕传统产业和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聚焦关键核心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支撑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市级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市直部门(单位)等。
(三)项目承担法人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绩效目标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市级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配合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完整、真实的提供专项实施相关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级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九条揭榜挂帅项目资金投入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县按照项目科技投入额度给予需求方一定额度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条 单个揭榜挂帅项目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
第十一条揭榜挂帅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市科技局。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市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市科技局研究后予以发榜,由市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提供比较成熟且是我市产业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研究后予以发榜,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市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聚焦事关驻马店市经济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围绕制约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全市乃至全省、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挂帅方的条件要求等内容;
4.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成果转化类
1.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和成功案例,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优先支持共性技术和全国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2.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3.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
4.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团队,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4.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5.揭榜方不得与需求方存在股权关系和关联交易;
6.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成果转化类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产业化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且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
4.揭榜方不得与需求方存在股权关系和关联交易;
5.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但必须明确挂帅单位,挂帅单位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同一项目需求方既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也不能作为揭榜方的合作单位参与项目。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第十六条首席专家经项目挂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威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原则上不能超过57周岁。
第十八条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
(二)制定并落实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并监管资金使用进程;
(四)接受项目挂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挂帅的项目立项后,由挂帅单位在三个月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逾期不报送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已立项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报项目挂帅单位、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首席专家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定期向全社会征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等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需求方,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结合区域特色化发展,凝练提出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提出揭榜挂帅项目建议,审核后推荐提交到市科技局。
2. 遴选发榜。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项目的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推广难度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项目清单,统筹确定后向社会张榜发布。
3.揭榜。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上报可行性方案及相关材料。
4.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市科技局研究后提出拟中榜项目前三名名单。
5.对接洽谈。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需求方选择对接,以中榜名次为对接顺序,按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可行性方案,同时洽谈研发资金使用计划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以最先达标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其余揭榜方自动淘汰。
6.签署合作协议。需求方与揭榜方将合作协议报送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揭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发布揭榜公告。
7.资金拨付。市财政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主要出资方进行补贴,技术攻关类项目补贴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补贴揭榜方。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金资助,对单个项目的市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事关全市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项目先行资金投入情况,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8.过程管理及验收。
(1)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
(3)实行任务书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总体、阶段绩效目标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市科技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关键节点的绩效评估。
(4)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驻马店市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财教〔2017〕22号)规定执行。
(5)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夯实专家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并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监管保障
第二十三条揭榜方已按协议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经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认可确认后,项目予以结题。
第二十四条因需求方或揭榜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并酌情给予追缴财政资金或纳入市科技工作诚信黑名单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科技和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资助额度参考市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驻马店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驻科〔202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