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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城管局时间:2024年05月09日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后,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9日前报市城管局。

联系人:梅江新

联系电话:0396-2795508

邮箱:zmdjwfgk@126.com

附件:1.《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1: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融合,配合城市管理和商务部门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机关事务、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分类宣传】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要求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科技赋能】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专项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第十条【年度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有害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和其他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单独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禁止性要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关闭、闲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规范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改造或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环保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宣传指引】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责任区内公示。

第十七条【主体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投放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和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禁止将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激励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政策,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鼓励通过奖励、表彰、树立典型、现金补贴、积分兑换、换取实物、购物券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活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第二十条【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统一标识】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交通、商务、环保、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促进分类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的落实,并提供运输方便。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方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融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处理】从城市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贮存点,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第二十四条【监督考核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文明指标测评、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园林城市以及社区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

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二十五条【执法监管】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法。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行业指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监管】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智慧化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转至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后,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提出,“有立法权的市要尽快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为有效提升我市垃圾分类管理法治化水平,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垃圾分类管理、增强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制定《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过程。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第一时间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按照通知规定的基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集15个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纵向对照,横向学习,厘清立法空间。一是外出学习。自2024年3月起,我们就组织人员到孝感、咸宁、湖州、马鞍山等地多次学习垃圾分类先进经验。二是座谈讨论。多次组织市直部门、基层办事处、专家学者、行业企业召开座谈会,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堵点进行探讨分析和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立法方向,力争通过立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立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国家、省委省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策措施法治化,开门立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对分类投放不准确、混投混收、混装混运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表述,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

三、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办法》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的部门规章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二)先进地区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了合肥、孝感、郑州、开封、马鞍山、苏州、漯河、铜陵、青岛、宝鸡、内江等地市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要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推进,明确了我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

(二)关于设施规划和建设。针对我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助推我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三)关于分类投放。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方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四)关于分类收集、运输。针对实践中存在混装混运、抛洒滴漏等现象,《办法》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主体、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密闭且有明显分类标志、标识的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等。

(五)关于监督管理。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在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生活垃圾分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对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机制及社会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虽然我们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但仍有不周全、不严密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