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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关于公开征集《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司法局时间:2024年01月08日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由市司法局牵头起草《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增强《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8日。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应当附有关依据、说明和相关材料。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和古吕路交叉口东100米驻马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联系人:任苗苗

联系电话:0396-2961697

电子邮箱:zmdzfjd123@126.com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司法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复议、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监督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相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统筹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法治建设考核和督察的重要内容。每年度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社会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组建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议商和提供智力支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七条 【监督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八条 【监督内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制度的落实及其动态调整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八)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

(十)服务型行政执法推进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监督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和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形成年度行政执法总体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自行组织执法监督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启动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听取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被监督机关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展问卷调查等;

(四)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五)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六)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七)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 【监督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本单位执法事项,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梳理建立本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属于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移送有监督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六条 【监督处理情形】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执法监督权限,对当场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可以立即予以制止、纠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一)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十七条 【监督处理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被监督机关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方式:

(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典型案例通报;

(三)通报批评;

(三)挂牌督办;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督衔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司法监督、政务督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对于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滥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适用规定】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