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3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3-0108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27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征收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38号)第十五条:“土地行政性收费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用于土地开垦、复垦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地籍耕保科 | 1日 | 《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一般耕地9-13元/平方米;基本农田18-22元/平方米。”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对用地报件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征收标准,计算征收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 2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费用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耕地开垦费征收通知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 2日 | |||||||
征收 | 5.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3日 | |||||||
事后监管 | 6.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占用耕地单位及时交纳耕地开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单位暂停报土地报件审批。 | ||||||||
服务电话:0396—2613013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 |||||||||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征收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7年第222号修改)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系数。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费率改0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系数。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7年第222号修改)第九条和附录审核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根据需要,举行听证、论证、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通知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依据申请人缴费证明,开具驻马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企业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61301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 |||||||||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采矿权使用费收取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
核定 | 1.核定责任:根据矿区范围审核确定采矿权使用费征收额;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
送达 | 2.送达责任:公示告知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按年下达采矿权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 ||||||||
征收 | 3.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依据申请人缴费证明,开具驻马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企业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服务电话:0396—261301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 |||||||||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号)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3.《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
手里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后,签定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 ||
核定 | 2.核定责任: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审核确定采矿权价款征收额;开具采矿权价款缴款通知书。 | ||||||||
征收 | 3.征收责任:依据合同价款,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依据申请人缴费证明,开具驻马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逾期未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96—261301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 |||||||||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驻财综〔2005〕13号文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行政服务 中心 |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驻财综〔2005〕13号文,财政部门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征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合同,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驻马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改变现状用途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督促企业每年按照租金征收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 ||||||||
服务电话:0396—369106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68号 | |||||||||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核定 | 1.核定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审查已供应土地是否闲置;审查免缴的理由;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规定,核定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 | 土地利用科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
送达 | 2.送达责任: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 ||||||||
征收 | 3.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30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下达申请法院执行。 | ||||||||
服务电话:0396—2623015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 |||||||||
职权类型:行政征收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土地出让金征收 | 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3.《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项:“……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
审核 | 1.审核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确定土地出让金征收额、缴款期限。 | 土地利用科 |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门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征 | ||
送达 | 2.送达责任:告知土地出让金征收金额、征收方式等;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缴费明细表》。 | ||||||||
征收 | 3.征收责任:依据合同价款,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缴费对象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纳的,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 | ||||||||
服务电话:0396—2613015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