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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3年04月24日

 按照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立法起草工作,为切实解决群众急切期盼的消防安全难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二、征集范围

对《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提出的意见应当附有关依据、说明和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方式提出建议。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

联系人:宋振方

联系电话:0396-2927116

电子邮箱:zmdfhwbgs@163.com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4月24日

附:

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消防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防火巡查、宣传教育 、协助隐患整改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居民住宅区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居民住宅区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条【物业职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不当充电行为、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业主自行管理的以及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人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 【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未按照要求配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

共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消防水源】居民住宅区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扑救火灾时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加压供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第五条 【充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加快组织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在本区域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应当按照就近、便民原则,组织补建。

第六条 【消防通道】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人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在居民住宅区按照相关标准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负责维护。业主自行管理的以及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划设、维护。

因规划建设停车位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造成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用的居民住宅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采取挖潜、改建、扩建等手段增加停车资源。因客观条件无法增加停车资源的,应当就近建设公共停车场、划设道路潮汐停车位。

第七条 【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安全疏散的;

(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不当充电行为、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安全疏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并处二百元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九条 【附则】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