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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3年04月04日

索 引 号: S0001--2023-0063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文  号: 有 效 性: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划定矿区范围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企业的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采矿权新立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价费字[1992]251号: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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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3 采矿权延续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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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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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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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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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7 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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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8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 采矿权注销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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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依据

10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4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企业合法有序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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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修正)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规划科技科

土地利用科

地籍耕保科

3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通过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两年有效期的,不得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转用、征收、供应,并告知重新申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技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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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2 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

4.《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承办 2.承办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提交材料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 5日
审核 3.审核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审核意见;拟准予许可的,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5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3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承办 2.承办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提交材料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 5日
审核 3.审核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审核意见;拟准予许可的,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5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4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承办 2.承办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提交材料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 5日
审核 3.审核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审核意见;拟准予许可的,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5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承办 2.承办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提交材料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 5日
审核 3.审核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审核意见;拟准予许可的,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5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承办 2.承办责任:审核材料,审查提交材料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提出初审意见。 土地利用科 5日
审核 3.审核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审核意见;拟准予许可的,上报市政府;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土地利用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5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 临时用地审批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用地审批科 3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用地审批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0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土地利用科 5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利用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5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 地图审核审批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测绘地理信息科 5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地图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测绘地理信息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38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省辖市、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四)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测绘地理信息科 5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3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成果使用单位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管理好测绘成果,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防止测绘成果丢失、灭失和失泄密。 测绘地理信息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38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销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5 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6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7 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8 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9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3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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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4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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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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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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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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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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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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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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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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