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23年01月12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3-02594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2日 | |
名 称: |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政策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政策
按照《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法建成的,要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建成。对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各地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要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