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2-035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0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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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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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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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