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2-038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22年12月0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 |
1.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于处罚:(三)收取受援人财物。2.《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子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 |
1.收取受援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但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供述违法行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2.收取受援人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但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供述违法行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3.收取受援人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供述违法行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定)》(豫司文[2017)140号)1.收取受援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罚款。2.收取受援人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收取受援人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
1.对违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批评教育,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监管;2.对行政处罚工作开展常态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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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1.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3.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 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给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1.对违法公证机构、公证员加强教育;2.对执业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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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 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 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1.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3.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多次为本人及其近亲属或 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书 内容不违法且真实的,给子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对违法公证机构、公证员加强教育;2.对执业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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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 住所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子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住所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但能够主动纠错,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根据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减轻处罚时,要降低一级情节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情节严重的”最高档次给子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情节一般的”最高档次 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加强管理,强化 监督,做好对下 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培训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