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2-034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0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次以上;3.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污渍划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2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限期恢复原状。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3.经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后能及时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3 |
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
|
4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理建筑垃圾,消除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 |
|
5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油烟;4.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6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