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2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3-2022-03551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物流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22〕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现代物流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驻政〔202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现代物流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8日
支持现代物流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支持现代物流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强市,发挥枢纽经济优势,大力推进物流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设高能级物流枢纽基地
1.认真落实省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保税仓储等物流公共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物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建设项目,各县区、部门可优先安排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予以保障。优先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设施申建保税物流中心、进口商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加大“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建设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各县区将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通过使用“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予以保障。鼓励各县区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为物流企业提供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本区域内无法满足的可优先在省级交易平台上购买。支持各县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合理布局物流设施并预留发展空间,确保物流用地规模、性质和空间位置相对稳定。适当降低现代物流类项目亩均投资、税收等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引育高水平物流市场主体
5.对新设立的全国物流50强和货运代理物流100强企业区域总部,经省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政策对同一主体不重复适用。对经省认定的物流“豫军”企业,考评达标后每年由省择优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对新设立的境外知名物流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省审核认定后,按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根据物流企业融资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新型融资业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物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驻马店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三、汇聚高质效物流发展势能
9.对市新认定的物流信息科技、新装备制造等物流行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支持绿色低碳物流发展,优化新能源充电站等设施布局,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市高速公路已通车运营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对物流园区建设的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新能源货车充电站或集中建设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20个以上充电桩),由省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物流园区利用符合条件的厂房屋顶、停车场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6MW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随时备案,电网及时受理;6M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库三级管理,由省核定建设规模后实施。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区域内的物流企业、园区新购置或置换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购置、运行补贴。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1.支持研究编制冷链物流运价指数、中欧班列运价指数等,并给予研发运营资金保障。对批准发布的物流行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由省按不同等级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打造高素质物流人才队伍
12.建立柔性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将高层次物流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引进纳入我市招才引智活动。统筹利用相关资金组织开展现代物流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3.将现代物流业列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全市每年力争培训物流从业人员800人次以上,争取实现物流行业持证从业人员占比超过60%。支持物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业学院建设。定期举办现代物流职业技能大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全市省级物流行业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我市比照省此项规定将开展全市物流行业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营造高标准物流发展环境
14.提高城市物流配送能力,推广使用城市配送货车“交管12123”电子通行码,提升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核发效率。建立城市配送车辆分类管理机制,在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主体路权的情况下,为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邮政快递等配送车辆设置专用路外装卸区域;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设置路内临时装卸车位,允许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完善自然灾害、疫情等应急通行管理措施,建立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长效机制和货车司机“白名单”制度,优先在物流枢纽、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设置核酸检测点,确保货车司机随到随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体委)
15.继续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钢材、粮食、化肥、集装箱等竞争性货源,给予铁路运价优惠,最高下浮3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驻马店车务段)
16.简化合并物流领域资质证照,全面推进资质证照电子化。规范、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查手续,压缩审查时间。推行口岸作业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压缩海关申报前检验检疫、卸货理货、申报准备等作业时间,提升铁路口岸等重点区域通关时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驻马店海关、驻马店车务段)
17.利用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适当加大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投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研究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县区出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适度增加设立物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名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另有明确适用期限的除外)。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驻马店市“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全市物流业发展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工作,合力抓好政策落实,为现代物流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