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2年06月08日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人才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展“院士经济”,集聚高层次人才、产业链有关企业、资本,协同创新,努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大幅提升。
二、工作目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进一步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院士以及创新创业团队,通过院士引领的创新创业活动,努力把驻马店打造成高端人才和优势产业集聚“高地”,以“院士经济”引领我市经济发展,为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厚植科技优势、提供强力支撑。
三、工作重点。1、支持院士创办企业,一是对院士创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含技术入股),以该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化项目的,且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新增投资额的3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二是对院士参股(含技术入股)但不控股的企业,在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院士新增出资额的4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三是对院士在我市投资创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且对驻马店市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或者股权投资支持。2、支持院士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院士的科研成果通过出让在驻马店市转化,且该成果为国内首次实现产业化的,综合考虑实际产出增量,且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3、支持院士参与创新平台建设,对院士牵头组建,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院士牵头组建并管理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新获批为国家实验室后,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建立市级领导服务协调机制。成立驻马店市深化“院士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指挥部,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营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审批便捷、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保障有力的“院士经济”发展环境。
驻马店市深化“院士经济”发展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努力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汇聚一流创新人才,进一步深化“院士经济”发展,打造产业发展的强引擎、策源地,让更多的院士及团队继续更好地服务驻马店经济发展,结合驻马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人才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展“院士经济”,集聚高层次人才、产业链有关企业、资本,协同创新,努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大幅提升。
二、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进一步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院士以及创新创业团队,通过院士引领的创新创业活动,努力把驻马店打造成高端人才和优势产业集聚“高地”,以“院士+平台”“院士+项目”“院士+人才”等“院士+”为引擎,积极开展“院士驻马店行”活动,大力发展“院士经济”,逐步把院士“才富”演变为天中“财富”,实现“引进一个院士,带来一个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带强一个产业”的集聚效应。以“院士经济”引领我市经济发展,为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厚植科技优势、提供强力支撑。
三、工作重点
(一)支持院士创办企业
1.对院士创办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含技术入股),以该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化项目的,且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新增投资额的3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院士重大项目纳入省级以上重点保障项目用地清单。(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
2.对院士参股(含技术入股)但不控股的企业,在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院士新增出资额的4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
3.对院士在我市投资创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且对驻马店市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或者股权投资支持。(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产投公司、市城投集团、市农产园公司、市豫资公司、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区)
4.对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二)支持院士科技成果产业化
5.对院士的科研成果通过出让在驻马店市转化,且该成果为国内首次实现产业化的,综合考虑实际产出增量,且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6.对院士牵头组建,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院士牵头组建并管理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新获批为国家实验室后,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7.对院士及其团队投资建设且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或者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相关专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市级工业转型、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等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三)支持院士参与创新平台建设
8.支持院士及其团队科技成果和重点项目在驻马店市转化落户,打造产业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在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中国药谷”投资创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体委、市人社局,各县区)
9.支持院士及其团队参与工程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等功能性平台建设。围绕重大产业化课题项目联合开发与创新。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领域投资建设。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平台,按照《驻马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10.支持院士及其团队围绕驻马店新动能培育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利用院士工作站等平台,为企业、园区的技术创新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培养科技研发人才,为政府产业政策决策提供智力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四、建立市级领导服务协调机制
驻马店市深化“院士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统筹推进,分级建立工作机制,着力为“院士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成立驻马店市深化“院士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指挥部(见附件),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确保工作统筹有力、协调有序、推进有效。建立市政府市级领导服务联系院士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结合院士行业领域服务院士工作,深化“院士经济”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营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审批便捷、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保障有力的“院士经济”发展环境。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办法,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实行产业链链长制,通过链长制解决产业链完善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综合窗口受理、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等制度,实现一窗通办、一次办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并支持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推进产学研融合协同创新,着力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创新扶持力度,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