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1年10月18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1-03274 成文日期: 2021年9月17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1〕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管各企业:

《驻马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7日

驻马店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列入市管序列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这些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也包括市级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这些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加强自律,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要认真执行《驻马店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驻车改〔2018〕1号)有关规定,购车要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企业领导人不设专车,全部为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租赁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严格规范用车标准,企业购车执行以下标准:小汽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在16万元(含)以内,排气量在1.8升(含)以内;商务用车,价格在25万元(含)以内,排气量在2.4升(含)以内。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新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或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企业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重新租赁。

第九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企业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企业应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三章办公用房和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标准见下表。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企业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市管重要骨干企业

主要负责人

30

其他负责人

24

市管骨干企业

主要负责人

24

其他负责人

18

其他市属企业

主要负责人

24

其他负责人

18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第十五条企业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执行。

第四章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活动,宴请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控制;开展外事活动,宴请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控制;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开展商务活动、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国内公务及外事交往中礼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豫办〔2014〕4号)执行;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陪同人数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五章国内差旅和其他业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国内差旅费用标准参考同期市直机关同层级人员标准执行,其中开展商务、外事活动期间的住宿标准可适当上浮。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未按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从严控制随行人员,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参照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确保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企业对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三十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以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五)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总部和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总部和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巡察办、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工作内容,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集团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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