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21年06月29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1-01997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信息来源: | 市发改委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名 称: | 关于对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的请示》(驻市二院〔2020〕78号)收悉。为了疏导医院内停车拥堵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并考虑我市及周边城市现行收费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你院停车实际情况,遵循责权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经研究,现将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停车场停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规模
经实地测量市第二人民医院三处停车场共97个停车位。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免收停车费用,停车1小时以内(包括1小时)收费5元/辆次,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全天(24小时)收费不超过15元/辆次;小型车为2 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
(2)客车(10座以上)收费10元/辆次,全天(24小时)不超过20元,停车服务收费按第一项规定的内容计收。
(3)摩托车、三轮电动车按辆次收费,每辆次2元。电动两轮车和自行车按辆次收费,每辆次1元。
(4)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小型车、客车、摩托车、三轮电动车、电动两轮车和自行车),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5)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环卫清运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6)出院病人凭当日出院票证免收当日停车费。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你院应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同时要做好车辆进出时间确认工作,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专用发票,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四、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你院要本着方便患者就医车辆进出停放的原则,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和道路畅通,若运行中出现新情况及时报告。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请到期前一个月另行报批。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