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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服务指南

投稿: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时间:2020年09月20日

索 引 号: S0041-0000-2020-0005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0日
名  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服务指南
文  号: 有 效 性:

       

                         11412800761681584L30001250420000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服务指南

 

 

 

 

 

 

 

 

 

 

 

 

2020-08-01发布                                  2020-8-01实施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412800761681584L300012504200006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驻马店市辖区内法人组织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核发事项。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条件

(三)其他需说明的条件: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版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地址变更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四)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驻马店市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6-2726508  0396-2726509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驻马店市中心效能监察科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96-12345   0396-2600057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驻马店市开源大道天中广场市民中心三楼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市民中心东门)站下车;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市民中心西门)站下车;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市民中心南门)站下车;乘坐27路、2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电话咨询:0396-2726508  0396-2726509(本部门电话)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驻马店市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396-2726508  0396-2726509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驻马店市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396-2726508  0396-2726509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