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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市扶贫办时间:2020年08月04日

驻马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指引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驻扶贫办〔2020〕 号

各县区扶贫办,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升扶贫系统及基层扶贫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对《驻马店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健全完善,压实公开工作责任,健全公开标准体系,明确公开标准目录,规范公开流程,扎实推进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脱贫攻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将健全完善后的《驻马店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驻马店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

2.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3.驻马店市扶贫办扶贫领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驻马店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开展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扶贫领域“五公开”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脱贫攻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成果应用,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将公开事项及标准清单化、目录化,便于基层政务公开实施单位对照执行,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条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是指涉及扶贫领域的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示栏和脱贫攻坚专栏等形式,公布扶贫领域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领域有关信息内容,均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等落实落地,提高贫困群众知晓度。

第四条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市、县(区)、乡、村等履行脱贫攻坚职责的行政机关、项目实施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脱贫攻坚事务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开事项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扶贫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及目录分为五大类。包括政策文件、扶贫对象、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监督管理。

(一)政策文件。国家、省、市、县出台的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扶贫领域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二)扶贫对象。扶贫对象是指《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明确的按照识别标准、识别方法、识别程序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扶贫资金。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

(四)扶贫项目。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监督管理。监督电话包括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二级事项及目录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13项。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

公开要素:国家、省、市、县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二)规范性文件

公开要素:国家、省、市、县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三)其他政策文件

公开要素: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经市、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等

公开主体: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四)贫困人口识别

公开要素: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

公开渠道和载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五)贫困人口退出

公开要素:退出计划、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行“两不愁、三保障”)、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贫困退出人口所在行政村

公开渠道和载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六)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公开要素:中央、省、市、县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公开时限: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七)年度扶贫资金计划安排、完成情况

公开要素:1.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2.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3.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八)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公开要素: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公开时限: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公开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九)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要素: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各行业扶贫财政资金主管部门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公开要素:项目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措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十一)项目年度计划

公开要素: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十二)扶贫项目实施

公开要素: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十三)监督举报

公开要素:监督电话包括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主体:县级扶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上述公告公示内容要包括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七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开事项及公告公示内容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公开事项。经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协商一致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市备案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扶贫审计问题整改等工作按要求予以公开。

(二)县(区)公开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作程序和县级职责对政策文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扶贫资金年度计划情况、精准扶贫贷款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等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告。扶贫审计问题整改等工作按要求予以公开。

(三)乡(镇)、行政村公开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按照工作程序和本级职责对政策文件、扶贫对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扶贫资金年度计划情况、精准扶贫贷款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举报等内容在乡、村两级脱贫攻坚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告。

(四)行业扶贫财政资金公开事项。各行业扶贫财政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在政府网站和相关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开。

(五)项目实施单位公开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项目实施前和项目实施后对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公示牌进行公开。

第八条扶贫领域基础政务信息公开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脱贫攻坚专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市、县(区)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重点利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乡级要设立公告公示栏、村级设立村级脱贫攻坚专栏。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等备查。

第九条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含有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县级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县、乡、村,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如到村事项只需在村级进行公开,不需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共13种,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第十条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流程要严格落实源头管理,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要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扶贫领域政务信息、同时,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确保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第十一条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应纳入各县区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涉及扶贫领域的部门及县、乡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十二条各县区扶贫办要落实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责任,细化公开事项,完善标准目录,规范工作流程,创新公开形式,制定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指导基层开展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并对执行情况与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各县区要对照标准目录认真梳理分析,积极推进相关政务信息在基层公开到位;要加强行业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督促及时公开有关涉贫信息。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管理制度,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十四条加强对公告公示内容的审查工作,各类扶贫领域信息公告公示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公开内容和信息,注意保护贫困户、贫困对象的隐私,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五条增强公开实效,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在乡村设立脱贫攻坚公告公示专栏,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脱贫攻坚政策、贫困户识别和退出、扶贫资金项目等解读与宣传力度。同时要确保公示质量,公示内容要醒目,严禁用A4纸等不利于观看和保留的形式“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十六条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和市、县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监督评价,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扶贫领域公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实地监督检查,确保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领域公告公示工作。将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附件3

驻马店市扶贫办扶贫领域政务公开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邵奉公办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杨光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斌办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员:方飞项目资金管理科科长(信息中心主任)

孙剑综合科科长

聂海博行业社会扶贫科科长

袁晓栓督导考评科科长

李东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孙柠群众工作科科长

杨民群众工作科副科长

申立夫项目资金管理科科员

王静综合科科员

万永幸行业社会扶贫科科员

闫斯妤督导考评科科员

瞿思琳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资金管理科,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综合科负责政务服务中心渠道和载体公开,行业社会扶贫科负责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渠道和载体公开。各科室(财务)负责按照公开标准目录和业务实际,及时提供本科室相关公开事项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市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引、标准目录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附件3: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