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20年02月0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20-00400 成文日期: 2020年1月23日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20〕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3日

驻马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现状与趋势

驻马店交通便利,城乡发展不平衡,人口稠密且流动性大。霍乱、SARS、人感染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威胁依然存在,发生中毒事件的概率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5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成立驻马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2.1.2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体委牵头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农业、林业、畜牧、环保等机构。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1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市辖区内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应急保障、信息收集和报告及督导检查等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2.4.2 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职责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分别为:办公室、疫情监测评估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和防控督导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一)办公室:由市卫健体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导落实应急指挥部会议有关事项;负责收集各职能部门的防控工作信息,汇总上报,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负责应急指挥部文电收集和会务组织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疫情监测评估组:由市卫健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驻马店火车站、驻马店西站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承担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归类、报送(传)工作;做好社区爱卫工作,落实组织环境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工作,落实信息畅通共享,提出防控工作建议,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体委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疫情病例医疗救治等各项工作;协调国家、省卫健委并指挥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疫情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严防疫情扩散蔓延,指导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加强自我防护。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卫健体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水利局等参与。主要职责:加强市场特别是活禽市场监管,做好物资、装备和经费的筹措工作;负责防控、救治药品的储备和器材的保障;负责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负责应对疫情的各项经费保障;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负责医疗机构应对疫情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确保应对疫情期间物价平稳,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五)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卫健体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疫情引导工作;负责防疫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及时组织召开疫情发布会。

(六)社会治安和防控督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协调,市委政法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卫健体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分析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做好调查、汇报和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

2.4.3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市属媒体对事件处置的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宣传报道,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市卫健体委:完善全市疫情应急指挥、处置和报告体系;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市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疫情应对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会同公安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对相关人员进行监测;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教工作。

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的控制工作;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有关协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和全市统一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物资和人民生活物价基本稳定。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教育局:密切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疫情防控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内健康宣教,做好防护。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保障科研安全,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疾病防控、应急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疫情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伤抚恤待遇落实。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疫情通过公共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保障;指导系统内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消毒、卫生宣教工作。

市城管局: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废水及辐射、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

市畜牧局:会同各县区政府,加强对家庭养殖家禽的排查和处理;落实禁止在市区建成区饲养家禽(含食用鸽)规定;负责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畜禽现场处置以及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市林业局:加大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力度,严格监管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涉及相关畜禽类疫情发生时,做好染疫畜禽的处置、消杀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市场特别是水产、动物市场的监管,做好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文广旅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行业内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委外事办:指导、协调做好涉外群体的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外事部门。

市铁路部门: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高铁、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及时报告疫情,开展应急处置;保障突发卫生应急事件处置中人和防治物品、器械等物资的铁路运输。

市武警支队:负责全市武警应急防控处置工作,参与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电力供应。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通信联络工作。

以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三、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和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临床症状、实验室等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监测、药品监督检验等)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 事件分级预警

3.2.1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直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由国家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出现确诊病例。

(5)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2.3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分别由国家、省、市、县行政首长或应急指挥长签发。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林业、交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疫情即时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疫情后,按照疫情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4 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3.3.5 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所在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3.3.6 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4 信息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并向各有关部门、县(区)通报。在省卫生健康委授权下,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2 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辖区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调或组织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健体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4.4.1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我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初步评估,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督导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4.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区)具体情况和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4.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4.5 响应终止

4.5.1 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体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4.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五、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上一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社局会同市卫健体委等部门提请市政府对参加事件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给予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1.1 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到位,满足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6.6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疾病防控、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8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各级工信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9 科技支撑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九、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