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索 引 号: S0001-0101-2019-02985 主题分类: 市政府组成部门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有 效 性:

一、办公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529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夏季) 

 负责人姓名:董胜昔

 联系方式:0396-2812984

二、机关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城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市内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都门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城、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減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组织拟定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机构设置

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科、人事科、法规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与科技标准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移动源污染监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