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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外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11月13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9-02150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外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9〕124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外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6日

驻马店市“外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稳外贸”政策创新试点的通知》(豫商贸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财政支持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26号)精神,创新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外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外贸贷”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外贸贷”)。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贸贷”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外贸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引导合作银行降低外贸中小微企业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要求,扩大出口信保保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出口订单等贸易融资规模。

第二条“外贸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外贸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四条“外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运行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市财政设立外贸信贷准备金5000万元,开展“外贸贷”试点业务。“外贸贷”运行期限为三年,以期初存放于融资平台专用账户的外贸信贷准备金作为驻马店市中小微外贸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的贷款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承办银行放大5-10倍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贷款。

第六条申请“外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驻马店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 以下,且上年度总营业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出口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信用资质能够通过承办银行的相关审核;

(四)出口订单项下。

第七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3家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外贸贷”设立专门信贷方案,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方案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三)贷款利率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四)其专门信贷方案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高于本行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五)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八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外贸贷”业务日常运营管理方。

管理公司负责搭建“外贸贷”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业务出现风险时,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予以补偿;维护融资平台的顺畅运行;负责信息的实时登记、统计、交换;定期报送平台运营情况等;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融资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章信贷产品和贷款流程

第九条支持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对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并提供信用增级,便利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承办银行提供企业保单信息、买方信息等风险信息,便利承办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第十条鼓励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对企业发放“外贸贷”,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抵质押和担保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十一条鼓励承办银行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创新贷款审批方式,积极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申请“外贸贷”。通过融资平台线上申请的,平台自动通知承办银行进行接洽。通过线下向承办银行申请的,承办银行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以便跟踪贷款审批时效。承办银行应在授信、放款和还款等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以便统计贷款数据。

第十三条同一时间内,一家企业只能在单个银行享受“外贸贷”扶持政策,最先将企业授信信息录入融资平台的承办银行为该企业“外贸贷”贷款的执行银行。

第十四条承办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

第四章补偿机制

第十五条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承办银行在“外贸贷”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所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本息损失由信保赔偿、外贸信贷准备金按照以下比例和限额对承办银行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如下表:

上年度出口规模(万美元)

贷款损失补偿比例

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

(人民币)

信保项下

非信保项下

非纯信用

纯信用2

0-300(含)

90%

50%

70%

300万元

300-1000(含)

80%

40%

--

500万元

1000-3000(含)

70%

30%

--

1000万元

第十八条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当年初托管外贸信贷准备金金额)超过10%时,应暂停‘外贸贷’新增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25%时,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外贸贷”对承办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以录入融资平台为准)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十九条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信保赔偿之外的损失和非信保项下的损失,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计算“外贸贷”应补偿金额,在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一)对于信用保险项下贷款,承办银行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在受理索赔申请后原则上90天内予以定损核赔;在该期限内因贸易纠纷、法律问题等原因导致未能定损核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承办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二)对于非信用保险项下贷款,承办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第二十条“外贸贷”进行补偿后,承办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企业偿付的欠款、追偿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款等)应先行弥补贷款本金损失,按照外贸信贷准备金补偿比例计算应返还金额(如原先外贸信贷准备金补偿时,因超过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而免于补偿的,可先行扣除免于补偿的部分)。承办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专用账户。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对承办银行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外贸贷”运行期满后,“外贸贷”与承办银行仍应按本方案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生补偿的案件,承办银行应对以下档案进行留存待查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贷款追讨情况、补偿金额计算依据;

(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外贸贷”补偿,对于“外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承办银行均有责任依据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追讨;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承办银行应积极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外贸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对于承办银行要求补偿的案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运行期末,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承办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要求补偿的案件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外贸贷”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运行期内的每一执行年度末,承办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要求银行改进,或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协议到期后应重新招标确定承办银行。在上一轮运行周期中,被终止承办资格的银行,不得参加下一轮的招标。

第二十九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适时对贷款业务开展绩效评估。每一执行年度末,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对承办银行年度内“外贸贷”项下贷款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包括贷款规模、小微企业占比、日常管理、企业满意度及其他指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调整每家承办银行的资金存放金额。

第三十条每一执行年度末,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 “外贸贷”融资平台运行的稳定性、数据交换的流畅性、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融资平台管理公司限期改进。

第三十一条对进口融资业务,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承办银行、平台公司业务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说明:1.“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的计算周期为承办银行开展外贸贷的一轮周期。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视为纯信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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