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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权责清单

投稿:liyuan  来源:时间:2019年10月28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2413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名  称: 市民宗局权责清单
文  号: 有 效 性:

市民宗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1项)

1.权限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行政处罚(17项)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3.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5.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6.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7.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8.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9.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印刷清真食品包装的处罚。

1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

14.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

15.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的处罚。

16.商场、商店经批准经营清真食品时,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牌、证,没有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处罚。

17.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和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1项)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认定,行政确认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