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科技局 来源:时间:2019年08月09日
索 引 号: | S0001--2019-00683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09日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科文[2015]38号 |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驻马店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对驻马店市重大科技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对我市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且具备当地产业优势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引进中科院技术项目、工业企业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评估论证、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对重大科技专项的支持范围、立项 、经费安排等事项做出初步研究,提交局党组会议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原则上从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推荐。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企业上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科研单位上年科技成果推广或技术转化效益达5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单位科技创新意识强,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投入资金须大于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
(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10人以上;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四)原则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五)所承担的市级科技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六)正在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不能再申报当年重大科技专项。
(五)县区政府出具推荐函;县区科技经费支持30-50万元的项目优先作为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考虑。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由县区和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高新技术科、农业科技科、成果管理和社会发展科严格按条件要求推荐,由综合计划科归集。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考察范围,然后由综合计划科牵头,相关业务科负责人参加,会同财政局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考察论证和答辩,考察论证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局党组会议确定。
第七条 考察论证专家由综合计划科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抽取。专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严谨,秉公办事,能按时参加重大科技专项评审工作。专家对重大科技专项分别进行署名量化打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专家组提出具体评定意见和结论。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下达后,由综合计划科牵头组织业务科与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中期监理制度。中期监理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日常指导、监督、管理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中期监理与平时管理资料由相关业务科室保存并备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由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资料,验收材料(一式3份)报送综合计划科。综合计划科牵头、业务科参与,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的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经综合计划科审核盖章后,验收材料其中一份返还项目承担单位存档。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的必要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解释权归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