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水利局 来源:时间:2019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 S0001--2019-03519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9年08月02日 | |
名 称: | 重大设计变更(含预备费)审批设立依据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设立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第五项第八条:“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规计〔1998〕16号)第六条第三款:“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