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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07月18日

索 引 号: S0001-0204-2019-03016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8日

驻马店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试行)

为全面规范驻马店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原则

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二、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目标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对象

动态管理的对象是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政务公开是指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按照“五公开”的程序予以公开,以便市民查询、监督。

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内容

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公开程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相关依据、公开形式、办理时限等要素的变更。

五、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把政务公开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坚持将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政务公开“五公开”的规范,确定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的依据和程序,明确政务公开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便民高效。及时调整政务公开的流程,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创新管理。加强互联网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运用,结合政务公开的五公开流程,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创新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

六、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本级和上级相关部门取消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情况,以及政务公开事项运行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并即时向社会公布。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的;

(二)因机构、职能调整的;

(三)上级相关部门下放的;

(四)上级相关部门取消的;

(五)本级政府取消的;

(六)本级单位下放的;

(七)政务公开事项要素发生改变的;

(八)其他需要增加、取消的情形。

七、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时效

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部门政府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相关部门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八、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的程序

动态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涉及的单位按照上述第七条中的要求进行发布。发布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的内容等材料。

九、监督考核及成绩运用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考核,将政务公开事项运行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十、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参与,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