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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街(交通路--解放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投稿:驿城区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9年01月23日

索 引 号: S0A00-1501-2019-00003 主题分类: 县区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名  称: 菜市街(交通路--解放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  号: 有 效 性:

 

菜市街(交通路--解放大道)道路工程项目是驻马店市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顺利推进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四)《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六)《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6〕35号)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驿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
三、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菜市街与交通路交叉口,南至解放路、北至交通路,道路长度为474.99米,宽度为35.5米,涉及居民约63户(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控规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登记的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记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七、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1对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驻政〔2016〕86驻政〔2014100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1000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1、搬家(迁)补助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机械设备搬迁费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附属设施及附属物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第一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在规定的第二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八、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规定的1个月内为签约期限
九、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一)房屋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毕后领取奖金。同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钥匙交予征收人,由征收人统一注销,旧房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统一拆除。
(三)项目区域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搬离后给予住房保障。
(五)被征收人超过征收期限搬迁的或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的,不再享受对房屋被征收人的奖励。
(六)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十、征收纠纷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款项,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政府相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